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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机如采取“撞伤不如撞死”做法可能要判死刑
     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,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,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,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10%的赔偿责任。

     “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,其实第76条并不是规定机动车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要全部承担赔偿责任。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,“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10%的赔偿责任,并不是无责全赔。”王胜明说。

      昨天上午,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,针对目前社会上“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”现象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做出回应:“撞伤已经很不幸了,千万不要撞死。撞死有可能属于刑法上重大交通事故,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,如果故意,可能判死刑。”

      王胜明指出,撞伤不如撞死的这种个别情况是有存在的。道交法这次的修改有利于改变社会上的这种个别现象。

      他强调说:“撞伤已经很不幸了,千万不要撞死”。因为这个责任,这个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。如果是撞伤,从法律上看,它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。发生之后,主要就是赔偿问题。而且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,首先是由强制保险,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。如果要把这个人撞死了,就有可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。按照刑法的规定,就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。如果是故意要撞死,就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,可能要判死刑。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,根据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,承担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。 (本文来源:东方早报 )
来自: 驾驶员考试网(www.jsyks.com) 详文参考:http://news.jsyks.com/info/2008-01/072255197180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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